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文件

 

 

鄂发改办发[2004]53 


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

2004年度软件产业化专项的通知

 

有关市州计委:

  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》(国办发[2002]47号)文件精神,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,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2004年度软件产业化专项。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4年度软件产业化专项的通知》(发改办高技[2004]931号)转发给你们。请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和要求,并根据专项重点支持领域,结合我省优势组织策划项目,准备好项目建议书(一式十份)、项目简介、简表及其电子版本(Word文档)等材料报我委(高技术处)汇总上报。其中,2004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6日,2005年专项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底。

    联系人:张 波    联系电话:027-87231053(FAX)

    e-mail: zhb@hbjw.gov.cn

   

附: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4年度软件产业化专项的通知》(发改办高技[2004]931号)

 

 

 

OO四年六月九日

 

 

 

主题词:高技术  软件  专项  通知

抄送:省信息产业厅。

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OO四年六月十日印发

  字:刘金花             对:张               印:25

 

 

 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

 

 

发改办高技[2004]931号
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

2004年度软件产业化专项的通知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(计委),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:
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》(国办发[2002]47号),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,根据《国家计委、信息产业部、外经贸部关于组织实施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》(计高技[2002]2686号),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04年度软件产业化专项。现通知如下:

一、指导原则

(一)建立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资源共享平台,促进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之间的沟通与合作,提高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公共服务能力。

(二)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,紧紧围绕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,重点支持关键基础软件和共性平台软件的发展,促进软件产业的结构调整。

(三)为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,提高农业、能源、交通、教育、医疗卫生、社保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水平,在以上领域组织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、市场前景好的关键软件产业化项目。

(四)根据国务院国发[2000]18号文件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的规定,将集成电路设计项目列入软件产业化专项,重点支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,市场竞争力强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设计开发,提高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,力争以集成电路设计为突破口,带动集成电路产业整体发展。

(五)实施大企业战略,支持部分重点企业的技术升级项目,提高重点软件企业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能力,努力形成以骨干企业为龙头,带动全行业发展的格局,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。

(六)在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中得到应用,并已具备产业化条件的软件项目,优先予以支持。鼓励国内软件企业,围绕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,特别是电子政务工程,联合开发成套软件,尽可能采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操作系统、数据库和中间件产品。

(七)根据软件产业化项目的特点,项目投资将主要用于关键技术研发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购置,原则上不搞土建工程。

二、重点支持领域:

(一)软件

1)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资源共享平台建设;

2)骨干软件企业的大型软件协同开发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;

3)各类操作系统(服务器、微机操作系统)和数据库等系统软件;

4)中间件;

5)农业、能源、交通、教育、医疗卫生、社保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大型关键应用软件平台;

6)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平台软件(含企业信息化基础软件);

7)嵌入式软件;

8)藏文、维吾尔文、哈萨克文等主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软件。

(二)集成电路设计

1)CPU、MCU、DSP产品及系统级芯片(SOC)产品设计;

2)国家信息化工程所需关键信息设备专用集成电路设计;

3)数字化3C产品配套芯片(含伺服、无线通讯、图像处理及存储等芯片)设计;

4)半导体功率器件芯片设计。

三、具体要求

(一)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,符合专项指导原则和重点支持领域,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,具备产业化条件,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
(二)请各有关单位在本通知发出后30天内,根据本通知精神,在严格筛选、把关的基础上,组织申报项目,并将所组织的项目建议书(一式八份)、项目简介和项目简表(附软盘)、银行对该项目的贷款意向书等有关文件报送我委(高技术司)。2005年专项项目应于2004年12月底前报送我委。

   (三)初步定于2004年7月进行2004年度项目初评。初评通过并参加现场答辩的项目名单及答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,将另行通知。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四年六月四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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